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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创新和综合化经营的背景下,各主要发达国家不断改革和完善金融法律制度,力求构筑以各种金融商品为对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法律体系。与此相应的是,设立综合性的金融商品投资者保护基金也成为世界各国的趋势。笔者分析了新形势下以金融行业为标准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缺陷与不足,并提出了我国构建综合性金融商品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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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混业经营的法律制度供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金融法律制度建立的途径和进程与西方存在很大的差别,西方国家是用法律干预过度竞争的金融市场,而中国则是通过法律来限制政府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过度干预.由于中国的这种特有的立法理念受历史惯性、利益结构及人们对市场经济、法律认知程度的影响,加上立法者可能存在的本位主义、立法寻租和政治理念的差异,经常使得其在立法律过程中忽视经济规律,所定规则往往与现实脱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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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31日美国财政部长保尔森宣布了《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现代化蓝图》(以下简称《现代化蓝图》),被誉为是美国自上世纪三十年代大萧条以来的最大金融监管体制的革命。《现代化蓝图》的出台不是偶然的,次贷危机也并不是其全部原因,甚至不是其最重要的原因。当然,危机为蓝图的公布提供了一个恰当的时机,因为人们只有在金融危机发生的时候才会对原有的金融体制进行反思,也只有为了尽快缓解危机、走出危机才有动力或压力对原来的金融体制进行改革,并愿意承担此种改革可能带来的损失,因为此种损失与金融危机持续发展下去所造成的损失相比是可以承受的,所谓两害相权取其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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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中央政府动用外汇储备向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完成注资450亿美元,在进行一系列改制后两家银行成功实现了上市。但是.无论是改制后的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抑或是在酝酿之中的农业银行.治愈其沉疴毕竟不是一日之功。关键是如何花这450亿美元的巨资.更新旧有中国银行业的经营监管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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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文勇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2,(Z1):64
目前,有关涉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冲突法律和法律适用,各国法律规定甚少,理论研究也较落后。文章针对这种现象,选择了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较为发达的美国作为范本,结合近现代冲突法理论,尝试提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纠纷的管辖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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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从法律和金融的双重角度,较为详细深入地探讨了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目标、原则,认为应以安全和效益相统一作为其改革的价值取向,遵循市场化原则、审慎性和政策连贯性原则、前瞻性原则相结合的改革原则。金融监管应是一种良好的激励机制,以良好的市场纪律为互补,适时有效地对市场进行干预、监督与监控。中国为了适应金融混业经营,未来的金融监管机构应该是将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进行整合,设立一个综合性监管机构——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恰当的权力配置,做到权力和责任相对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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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金融机构陷入流动或支付性危机时,对其实施国家救助已作为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的首选方案.中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也已动用数以万亿的公共资金救助银行和证券等金融机构.但是,由于相关立法的缺失,使得中国的国家救助:一是缺乏明确的标准,随意性强;二是救助工具单一,缺乏相配套的机制;三是缺乏被救助对象的后继管理,法律责任不明确.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规范国家救助行为,笔者认为,中国应尽快制定<问题金融机构国家救助法>和其他相配套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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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企业破产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大多数仅为原则性规定,对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特殊性未能得到应有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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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结合最高法院两个司法解释 ,讨论证券发行市场由于信息披露不实导致投资者和发行人损失 ,律师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抗辩事由 ,能请求民事权利救济的主体范围和除外条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