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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作为"严管"环节的制度设计,构成我国企业信息公示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具有不少制度创新的亮点,不仅为构建新型的企业信用机制奠定了立法基础,而且在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和加强事后监管上也具有鲜明的特色。制度顺利贯彻实施是其功能发挥的前提,当前应当重点关注如何保证企业信息公示真实性、政府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善等实施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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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多层次股票市场发展滞后,长期以来没有建立起完整有效的转板制度。为实现我国各层次股票市场之间的有机衔接,需要构建并完善转板制度。要以建立实质性的多层次股票市场为前提,注重满足企业融资需求与维护市场稳定两大目标的协调。要循序渐进推动升板机制的构建。打通升板通道的时机和力度,应当与市场适应性和可承受度相匹配。同时要以退市制度改革为契机,健全降板机制,扩大企业的自主选择空间,增强市场机制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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