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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择2011-2015年被中债资信覆盖的发债A股上市公司作为主要研究对象,比较了“投资人付费”与“发行人付费”模式下的评级质量高低。研究发现:(1)与“发行人付费”评级相比,采用“投资人付费”模式的中债资信所作评级显著更低。(2)与“发行人付费”评级相比,当采用“投资人付费”模式的中债资信所作评级越低时,发行人未来盈利能力越差、预期违约风险越高,投资者要求的风险补偿也越高,这表明“投资人付费”模式下的信用评级质量更高。(3)“发行人付费”模式的评级结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公司的内部私有信息,但由于同时存在独立性缺失问题,“发行人付费”模式的信用评级质量仍然不如“投资人付费”模式的信用评级质量,这说明独立性对于评级机构尤其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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