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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制度:反倾销法中的“均衡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朱小菁 《中国外资》2005,(12):54-56
<正>我国的出口产品常常因为“物美价廉”而遭受欧美等国的反倾销措施,根据WTO的统计,1995—2003年,中国遭受其他WTO成员反倾销立案次数为356起,占WTO成员反倾销总量的14.7%,其中2003年竟然高达21.4%,成为反倾销滥用的主要受害者。公共利益制度的出现则给我国企业应诉抗辩和抑制反倾销滥用带来了新的希望。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制度要求主管机关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必须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包括国内生产者、进口商、工业用户、消费者等利害关系各方利益在内的国家(或地区)的整体利益,经过权衡比较,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标准,做出最合理的选择。反倾销法的公共利益制度使反倾销措施的采用更加具有经济合理性,也能从一定程度上抑制反倾销的滥用,发挥平衡各方利益的“均衡器”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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