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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请求权与抗辩权是对应存在的。法律既要支持保险人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也要对第三人享有的抗辩权予以保障。第三人得以对抗被保险人的事由,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法上的抗辩事由和侵权法上的抗辩事由。第三人可以援引被保险人对抗保险人的事由来对抗保险人向其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请求,这类事由的典型表现为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依法享有的求偿权利。 相似文献
2.
根据代住求偿权的一般原理,任何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义务的第三人都可以成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但在实践中各国立法均对代位求偿权行使对象的范围进行一定限制(大多都规定不得对被保险人本身及其一定范围的亲属或雇员行使代位求偿权,除非保险事故是由上述人员故意造成的),我国保险立法也做出了相应规定。不过,对于法律条文中“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该怎样理解,我国《保险法》未能更进一步做出交代,也无相关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至今仍未出台)加以明确,故理论界对此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出现了法律的空白和盲点,给保险理赔带来了诸多争议与不便。笔者就《保险法》第62条的理解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3.
内蒙古地区地理标志资源保护与利用对策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乐宇 《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10,(1):104-108
内蒙古地区的地理标志资源非常丰富,但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即成功进行商标注册的相关产品较少。内蒙古地区近年来在保护与利用地理标志资源方面取得了许多成绩,但存在的一些问题如不能加以深刻认识和有效解决,势必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与影响地理标志产品的营销与发展。内蒙古应当找到保护与利用本地区地理标志资源的有效对策,将地理标志与商标适度“对接”,实施商标富农富牧战略,实现地理标志产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相似文献
4.
论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范围限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乐宇 《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综合版)》2007,5(1)
保险代位求偿权当然有其行使范围.时至今日,理论界有很多学者认为:"代位求偿权只在财产保险中适人身保险中不存在代位求偿权."但依有些学者的态度,保险代位求偿权不只适用于财产保险.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第68条)虽有力地支持了否定说,但亦留下了一些缺憾.笔者建议将<保险法>第68条修改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这样,肯定说就难有立锥之地了. 相似文献
5.
王乐宇 《内蒙古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
本文剖析了保险法近因原则在现实运作适用中的两类情形 ,尤其是对多因一果的复杂表现作了细致探究 ,并提出强化保险法法理研究和改进相关立法使之与现实生活协调一致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保险交易产品因专业化使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交易信息不对称问题日益凸显,而这势必会从根本上影响到保险领域交易公平的实现。因此,在保险人占据信息优势地位的时代背景下,全面、善意、积极、主动地进行信息披露,向投保人就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作出陈述、 相似文献
7.
王乐宇 《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综合版)》2013,11(3):117-125
我国《合伙企业法》的颁行对民族地区的合伙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其积极影响下,我国民族地区的合伙企业在本世纪初期呈现出宏观上的递进发展态势.为更好地发挥法律制度对经济发展的调控作用,现行《合伙企业法》虽已是修订产物,亦应检视自身不足并作出进一步的改进.囿于地方立法在规制合伙企业上成效不够明显,我国民族地区对进一步完善《合伙企业法》有着迫切诉求.我国《合伙企业法》可在当场登记制度、不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权利制度、合伙人基本义务制度、合伙人变动制度等方面作出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8.
王乐宇 《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13,(3):76-77
时势变化决定了我国《合伙企业法》在2006年进行修订。经过近7年的运转,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对我国合伙企业的存续发展发挥了积极调控作用。但客观而言,该法的线条与轮廓仍嫌粗略,需要在理论探究和实践验证的基础上做出进一步的完善,以使其条文表述更为精确,内容结构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9.
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名义未做明确规定。保险实践中,有些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求偿权,有些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求偿权。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符合经济效率原则,会为其带来更高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实际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是转移的债权,保险人作为新的独立的债权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者求偿。 相似文献
10.
关于广告表演者应否承担瑕疵广告法律责任的探讨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王乐宇 《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综合版)》2005,3(4)
我国现行广告立法没有规范广告表演者对瑕疵广告的法律责任.本文阐释了广告表演者的概念与特征;坚持瑕疵广告的表演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且不以造成消费者实际经济损失为成立要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