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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凡  刘书琼  张今 《中华商标》2010,(12):37-41
商标权利的取得,有注册主义和使用主义两种制度。世界上多数国家采取注册制度,仅有少数国家采取使用制度,如美国以商标在商业上使用为取得商标权的要件。为了防止商标与商业活动相脱节,各国都规定了商标使用的义务,  相似文献   
2.
我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规定是对商标在先使用人的保护,要求他人注册商标时,避让“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且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在实践中,如何认定在先商标的“使用”是适用《商标法》第31条的核心问题,如果商标未经使用,就不存在“先使用权”,更谈不上他人不正当抢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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