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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把教唆犯规定为共同犯罪的形态之一,如此可以按照共同犯罪理论处理教唆人和被教唆人,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但是对教唆犯是否应对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理论和实践中都有很大分歧。从共同犯罪理论和结果加重犯的角度对这一问题展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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