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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OECD国家的生态税制中,德国的<废水纳税法>是最典型和最完善的,其对我国的生态文明背景下的税制的完善有一定的启示.对我国将构建的环境税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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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环境法治促进环境执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健全的环境法治是由完善的立法、严格的执法和实际的守法三部分组成的。其中,立法是法律实施的前提和基础,执法和守法是法律得以实施的过程。因此,要完善环境法治就必须完善环境立法、加强环境执法、并促成认真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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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节能减排”的法律手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从根本上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循环型社会,保护环境和资源,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全国人大于2006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规定了"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的约束性指标.然而,在"十一五"开局的两年,我国并没有完成预定的节能减排目标.所以,要在"十一五"末完成节能减排的目标,实现资源节约型社会模式,就必须研究实现这一指标的法律机制,并使科学的法律机制成为目标实现的工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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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环境税的开征越来越被学界和决策层所重视。然而,要构建我国的环境税收体系,制定环境税法,首先要明确我国环境税的功能定位,确立环境税的目标模式,结合国情并借鉴国际环境税制产生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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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整体主义对"人类中心主义"和"生物中心主义"的证伪效应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人类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中形成了“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两种价值观念,这两种价值观念在环境伦理学界、哲学界、环境法学界中都有很多争议.非人类中心主义又被分为“生物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对“生态中心主义”从内容上做了辨析和重新界定,认为“大地伦理学”、“深层生态学”、“自然价值论”所形成的环境伦理理论,不应被称作“生态中心主义”而应叫做“生态整体主义”,这样可以排除人为设定的"中心"对环境保护价值理念造成的偏失,而“生态整体主义”把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作为最高价值而不是把人类的利益作为最高价值,把是否有利于维持和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和谐、稳定、平衡和持续存在作为衡量一切事物的根本尺度,因此它对“人类中心主义”和“生物中心主义”都有证伪的作用.它的理论整合,是可供选择的谨慎而又开放地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有效价值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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