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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者的资本(资金)收入属于劳动收入,对于这一点从劳动价值论和资本有机构成理论出发就能做出合乎逻辑的证明。从表象出发或从概念出发把劳动者的资本收入叫作非劳收入都是不正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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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与按劳分配根本矛盾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柏春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1,22(5):10-14
按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不仅不能实现按劳分配,而且与按劳分配根本矛盾;只有认识到劳动具有价值并按个人劳动的价值分配才能真正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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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柏春 《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4(2):5-8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是按照劳动者的学历、工龄等非劳因素决定工资的,结果使工资和劳动脱钩,背离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动力是一种特殊商品,它具有交换价值,但没有价值。工资是劳动力的价值,但这里的价值应为交换价值。劳动力仅有交换价值,根本没有价值决定的问题,才是马克思工资决定理论的实质。经过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学者们发现了以往做法的问题,采用了价值概念,但是他们是用劳动力价值说明工资,这样的结果还是使工资和劳动脱钩。很多所谓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学者们主张按照劳动力价值进行分配,这恰好走到了马克思的反面。实际上,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实质就是等量劳动相交换,在市场经济中也就是使工资和劳动挂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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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子力的劳动商品论是其经济理论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实际上,他的所谓“劳动商品论”所要说明的是生产的活的要素的商品化或社会化。在资本主义历史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有的阶段是劳动作了商品,有的阶段是劳动力作了商品。林子力都一般地使用劳动商品化的说法,这是不正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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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的价值分配与价值创造相关,主张价值分配与价值创造无关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者的资本收入具有劳动收入的性质,以为资本创造价值或者资本收入是非劳收入是不正确的;现阶段的按要素分配只是分配的表现形式,其实质则是按劳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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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具有商品的性质,并且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认识到这一点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一贯主张按劳分配,但在现实中却并未很好地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现实中的分配问题非常严重,且又长期得不到解决,其理论的原因就在于我们还没有认识到劳动具有商品的性质,认识到这一点之后就应当自觉地创造劳动商品的实现条件,即充分开放劳动市场,通过市场上的劳动竞争过程就能使劳动的价值得到趋近准确的实现,从而就能趋近准确地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分配方面的所有问题就都能够迎刃而解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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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条件下私人企业的性质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私人企业的性质是不同的。在社会主义私人企业当中,劳动者与企业主之间是平等交换劳动的关系,而不是剥削关系。 社会主义国家对于私人企业不是没有影响和无所作为的,而应当施行恩格斯主张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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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利润究竟是什么?对于这一问题,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做出具体的说明。在私人经济中,私营业主所得的利润是他的经营劳动创造的,应视为经营劳动所得或经营收入,属于劳动收入。国有企业的利润有些是经营者创造的,应视为经营劳动所得或经营收入,属于劳动收入,但是更多的则是因为国有企业处于特殊的垄断地位而得到的垄断利润,这部分收入应当为国家所有,应当为全民的利益服务。合资合作经济中的利润也应视为经营劳动所得,简单地说成剥削是不符合实际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