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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东盟投资协议》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范围内创建了统一的国际投资保护法制,在保护外国投资者私益的同时试图兼顾东道国国家主权,此为其成就。但该协议也存在重大不足,如所约束的国家行为范围过于狭窄、缺乏审慎措施条款、根本安全例外条款未受到必要的制度性约束等。目前的当务之急是有针对性地完善该协议。  相似文献   
2.
3.
证据法的改革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立法例.美国<联邦证据法>中的专家证人制度中专家证人的概念、资格和产生方式;专家证据具备可采纳性的一般构成条件;专家意见证言的根据及披露,对我国有深刻的启示.  相似文献   
4.
WTO环境货物贸易谈判的最新进展及我国的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南北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目前WTO成员对环境货物的界定方法和界定标准问题意见不一,谈判陷入僵局。我国的法律对策应为:在摸清家底的情况下提出鲜明的WTO谈判主张,只同意就我国在贸易利益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少数环境货物展开自由化:通过缔结自由贸易协定的方法绕开WTO谈判的僵局,直接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展开区域性的环境货物贸易自由化。  相似文献   
5.
关于加强我国金融监管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金融监管,其理论和实践在发达国家已有很长的发展历程,即使在80年代金融自由化过程中,发达国家也没有简单否定金融监管的必要性,相反将其作为管理自由化趋势的一道“安全防线”并予以加强,以减少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在我国进行全方位改革的今天,有效地进行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有着重要的意义。一、加强我国金融监管的必要性首先,加强金融监管是由金融业的特点决定的。金融监管不单是个金融问题、法律问题,更重要的它还是个关系国际政治和国家安全的大问题。金融监管的目标就是维护投资者、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持行业内的公平…  相似文献   
6.
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典型国家,原则上主合同债权让与都会导致仲裁条款自动让与.我国《合同法》和《仲裁法》对该问题并未做出必要的规定,在将来的相关立法中,我国应该明确写入如下内容:在主合同债权让与的情况下,如无相反约定,并且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具有人身属性,则该仲裁条款自动随之让与.  相似文献   
7.
传统的货物原产地规则在服务贸易领域内水土不服,服务贸易的特殊性促使各国不得不将服务提供者的原产地等同于服务的原产地。在缔结区域性服务贸易协定时,发展中国家应充分利用如下两个GATS弹性空间:对"实质性业务活动"进行灵活解释、对受缔约方自然人拥有或控制的服务提供者给予更优惠的待遇。  相似文献   
8.
魏艳茹 《商业研究》2004,(23):38-40
根据《华盛顿公约》 ,当事人对ICSID裁决不服的 ,可以援用撤销制度来请求撤销该裁决 ,故ICSID仲裁撤销制度专门维护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间的国际直接投资争端裁决的公正性 ,对当事人双方均极为重要。从比较法的观点来看 ,ICSID制度与《华盛顿公约》内的其他救济制度相比 ,“中心”仲裁撤销制度所针对的情况最为严重 ,所可能产生的结果最为严厉 ;比之于一般国际商事仲裁撤销制度 ,“中心”仲裁撤销制度的法律根据、撤销理由、撤销机构则较为统一 ,该制度的地位也较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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