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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污染物通量核算生态补偿量方法中单位污染物削减成本忽略了污染物来源差异性以及污染物通量核算未考虑年内实际水文、水质特征的问题,从污染物削减成本和污染物通量两个方面对该方法进行改进。污染物削减成本按照污染物来源分为点源污水(主要为工业废水、城市生活污水)和农村非点源污水(主要为农村生活污水、农业生产污水)削减成本两部分,根据不同废水来源的处理成本,按污染物排放量比重加权平均得到削减成本;同时,对年内划分水期,分别核算污染物通量。选取沱江支流上的濑溪河渝川缓冲区进行实例验证。结果表明:核算结果基本能够反映区域污染特征,核算金额也更加真实可信。  相似文献   
2.
在梳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研究成果对水流权益相关方界定的基础上,分析水流权益相关方的权利义务架构体系,并结合实际案例说明了权利义务架构的实际表现。结果显示: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水流所有权界定明确,水流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水流使用权主要通过取水许可制度实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组织和个人获得水流使用权。水流所有者依法拥有对水流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作为自然资源公共利益代言人更负有水流保护的职责。水流生态保护补偿是水流使用者应尽的义务,水流使用者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有关法规,保障水流的流量和质量及生态系统健康。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应对履行了水流生态保护义务的主体进行激励,并主要对水流生态服务供给者的发展限制及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超出应尽保护义务的生态环境正外部性进行合理补偿。建议进一步加强政府在水流生态补偿中的主体地位,真正将生态补偿资金分配到微观层次的资源使用权主体,构建水流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有序开展常态下重点蓄滞洪区生态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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