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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存在的风险时,不得不把目光转移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上来。因为现代物业管理特别是现代住宅物业管理离不开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两大主体的互动,只有业主组织起来、产生代表他们共同合法权益的组织,才可能站住同一量级上与物业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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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建立“和谐社区”的意义所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业管理在社区管理活动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理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的关系,推进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协同发展,就是实行物业管理的重要目的之一。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物业管理企业应该尽一份社会责任,通过丰富多彩的社区文化活动拉近企业与业主之间的距离,从而提升物业管理的品质和档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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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经费问题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经费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的物质基础,没有资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就难以开展。物业管理实践告诉我们,想要让业主委员会维护大家的利益,做好合同履行的监督工作,必须解决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经费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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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区改造除采用征收模式外,还可采用市场收购、自治改造等模式。对征收模式旧城改造而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补偿决定与司法强制执行,其收尾问题有法规保障;而市场收购、自治改造等模式由于其性质是民事行为,对其收尾问题,行政强制力无法适用,目前也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只能按照法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处理。根据目前旧城改造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可采取定点征收和业主大会调解与诉讼的方式解决市场收购、自治改造项目的收尾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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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订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于2010年1月1日施行.从总体而言,该<规则>在我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制订了较为详细和明确的规定,其与原建设部制订的<业主大会规程>(2010年1月1日废止)相比,体系趋于完备,内容更加细化,操作性和指导性更强,值得肯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