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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3年10月313,李某受雇于某私营公司,与该公司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李某月工资为1500元,工资发放目为次月5目。但工作以后,李某才知道,该公司员工的工资每月按70%发放,其余的30%工资年底一次结清。因此,李某每月只得到1050元工资,其余的30%工资到年底才能领到。2006年4月3日,李某依法向公司书面提出解除合同后续继工作。5月4目,李某在办理手续时发现,公司少发给其2006年1月至4月30%的工资1800元,公司劳资人员让奠在2006年年底来领取。李某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立即补发所欠的工资,并支付其经济补偿金450元。劳动争议仲裁员会经过调查后认为,李某的要求是合理的,应予以支持,于是裁决该公司立即向李某支付2006年1月至4月工资的30%共1800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450元。  相似文献   
2.
毕振洲 《人力资源》2007,(12X):70-71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在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合同双方或单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可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等三种情况。在过去的劳动纠纷案件中,员工不顾单位的利益不辞而别,以及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比比皆是,导致了劳资双方劳动关系的恶化。然而,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占50%以上。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也做出了新的规定,加大了用人单位的退工成本。那么用人单位在今后的日常管理中,应当如何未雨绸缪,合法有效地解除劳动合同,减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问题呢? 本期我们邀请了长期致力于劳动法律实务与研究的毕振洲律师给大家就如何应对劳动合同解除所引发的争议问题提供专业意见和应对策略。[编者按]  相似文献   
3.
商品房预售是我国特有的一项房屋买卖制度,商品房预售合同订立时,商品房尚未建成,其权属处于不确定状态,存在不同情况的变化。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因出现法定或约定的事由会经常发生解除合同、撤销合同甚至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也会出现就房屋归属产生纠纷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有法定或约定解除事由时,解  相似文献   
4.
商品房预售是我国特有的一项房屋买卖制度,商品房预售合同订立时,商品房尚未建成,其权属处于不确定状态,存在不同情况的变化。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因出现法定或约定的事由会经常发生解除合同、撤销合同甚至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也会出现就房屋归属产生纠纷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有法定或约定解除事由时,解  相似文献   
5.
为了维护两方的交易安全,减少双方主体在履行合同当中可能遇到的交易风险,进而促使交易目的的实现,我国把不安抗辩权也写入了法律法规,但从大体上看,我国的法律规范简单,缺乏可实践性。为了使不安抗辩权更加完备,并确保其能明确行使,本文在介绍其定义的前提下,进一步讲述了它的适用条件、效力,还论述了《合同法》中有关不安抗辩权的缺陷和完善。  相似文献   
6.
现行劳动者辞职权立法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是冲突的,实践中造成了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之间的矛盾。我国劳动立法应限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扩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仅限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7.
律师问答     
临近年关,面对应收账款的种种难题,建筑施工企业应该如何应对呢?读者:在仅有立项批文、土地租赁协议的情况下,由于建设单位资金问题停工,施工单位需要注意什么?律师:首先,施工单位应管理好现场,并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同时收集索赔证据,及时进行索赔和停工谈判。如果与建设单位无法协商解决问题,则可采取解除合同、撤场等方式降低损失。此间要注意一定要将停工的理由阐述清楚,并写明已进行书面催告,且停工一定要有合同条款支持,停工的具体日期也要写明,以免将来引起争议。其中最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方面的分  相似文献   
8.
陈默 《东北之窗》2010,(3):70-71
《劳动法》让他们丢饭碗? 周女士是大连某企业的员工,2008年与企业签订了1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又与企业签订了1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以为终于熬出头来了,今年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捧上“铁饭碗”,可公司却担心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套上了枷锁,发生纠纷时无法与其解除合同,于是在周女士劳动合同到期时书面通知她,劳动合同终止后,不再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她不再是企业的员工了。对此,周女士非常气愤,觉得公司逃避责任。  相似文献   
9.
杨军 《发展》2007,(4):79-79
2005年8月,本律师受委托代理北京×××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与兰州×××厂(以下简称甲厂)之间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相似文献   
10.
偶见 《上海保险》2009,(12):22-25
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保险法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在保险合同成立或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2年)后,保险合同就不再具有争议性,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误告、漏告等理由拒绝赔付或解除合同的条款。《保险法》(2009年版)引入不可抗辩条款,使得保险人不能再以相对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随意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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