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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黎明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6,(7):16-17
一、商业秘密的特征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
(一)商业秘密的新颖性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
1.商业秘密新颖性的程度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
商业秘密的法律构成要件之一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其中包含了商业秘密的双重法律特征,即商业秘密的新颖性和相对秘密性。商业秘密的新颖性与专利的创造性相似,但在程度上却迥然不同。我国《专利法》对创造性的要求是:“同申请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这种要求是很高的。商业秘密的新颖性只是一个“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否定性要件,显然,只要不是本行业内众所周知的普通的信息、能够与普通信息保持最低限度的不同性的信息,都可以满足这一条件,构成商业秘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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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中未披露信息与我国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WTO的主要内容之一,其中所规定的未披露信息与我国法律上的商业秘密是同一概念,但两者在构成要件及具体内涵的规定方面有一定区别。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一般认为,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需具备四个条件,即尚未公众知悉、具有经济价值、具备实用性、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Trips协议第39条对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规定了三个条… 相似文献
3.
有效保护商业秘密必须首先明确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各国对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的表述并非完全相同,有的国家采取三要件,有的国家则采取四要件。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我国商业秘密采取三要件,即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且具有实用性(价值性与实用性);3.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管理性)。通过剖析我国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深层含义,可促进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 相似文献
4.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原则性解释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不为公众知悉是认定该商业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的关键Ⅲ素。根据立法宗旨,判断某信息是含具有秘密性,是否为公众所知,应当综合多种因素来考虑。具体而言,除了看其是否公开出版外,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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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略论商业秘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向红 《广西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17(3):59-61
章从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的确认,以及商业秘密权的性质等3个方面对商业秘密进行全面阐述,从而明确商业秘密在法律上的地位和性质,便于在实践中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权。 相似文献
7.
盗窃罪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抢夺罪是指公然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传统刑法理论以"手段的秘密与否"作为划分盗窃与抢夺之间界限的标准,即"秘密—公开"界分说是完全合理的,符合我国刑法适用的基本情况。"平和—暴力"界分说以"手段的平和与否"用以区分盗窃与抢夺,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不能准确区分两罪,反而造成实践中刑法适用的混乱。对于以平和手段公然非法获取他人财物,应以抢夺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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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商业交往的频繁,商业秘密的重要地位日益突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就显得尤为重要。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首先应当明确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在学术界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试探讨了我国对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规定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0.
专有技术是一种特殊的无形资产,由于其固有的秘密性和高风险性,在其作为资本出资入股从而成为成立生产经营组织的物质基础时,它的担保、价值确定、风险承担以及后续开发成果的归属,以及不同企业组织形态对其的选择有其特殊性。《公司法》和其他相关企业立法应当对专有技术作为资本出资时所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特别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