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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阐明权之合理行使能够弥补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的缺陷,防止法官的诉讼突袭,保障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及程序利益。现实中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是不同的,如果仅仅着重表面上的平等,那么实体上的正义就可能得不到保证。阐明权既是法官的职权,也是义务。如果法官违反阐明义务,当事人的利益就可能受到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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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真理是伽达默尔哲学诠释学里的一个重要的美学问题,从游戏、象征到节日,伽达默尔考察了艺术作品的本体论,以及艺术作品中的真理问题。他把艺术作品的存在方式与游戏同论,指出艺术的存在方式是自我表现,这种表现是指向读者阅读的,作品的意义是在读者阅读过程中生成的,是作品中介化而达到的一种读者和作品融合的新的统一体。对伽达默尔哲学诠释学的这一观点和理论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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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明权是阐释者(司法者)与立法者的调和,社会激励机制要求双方当事人有正确的诉权意识,积极的准备防御进攻,这正是司法改革中本土资源的发掘,又是现代意识的觉醒.本文从探析阐明权与调解的关系入手,比较分析两大法系的具体制度中确立阐明权的意义所在,以及阐明权制度的确立与纠纷解决多元化的关系.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相信通过阐明权与调解制度的比较法分析会有助于我们更加明确的达到这一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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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真理是伽达默尔哲学诠释学里的一个重要的美学问题,从游戏、象征到节日,伽达默尔考察了艺术作品的本体论,以及艺术作品中的真理问题。他把艺术作品的存在方式与游戏同论,指出艺术的存在方式是自我表现,这种表现是指向读者阅读的,作品的意义是在读者阅读过程中生成的,是作品中介化而达到的一种读者和作品融合的新的统一体。对伽达默亦哲学诠释学的这一观点和理论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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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晓燕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4(2):14-15
法官阐明权的问题在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中早已为人们所关注,从德国民事诉讼法制定起,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对阐明问题的讨论。而我国正处于民事诉讼体制的转型期,在此背景下,构建我国的阐明制度,不仅要弥补辩论主义的不足,更要反思职权主义的弊病,对于一个缺乏对抗机制传统的国家而言,这是一个新的考验。作为一个全新的概念,它在民事诉讼理论上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在实务中也存在诸多困惑。如何正确把握阐明权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行使是一个在体制转型过程中或转型后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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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明权是指当遇有当事人在诉讼上的声明、陈述或举证上存在不甚明了、不尽妥当、有所欠缺等情形时,由法官向当事人进行适当发问、提醒、告知其做出释明或者予以明了、补充、修正的一种权力与职责.阐明权在我国主要散见于一些司法解释中,出于当事人权益的考虑,我国立法上对阐明权应当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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