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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何鹏,陈雷.观点反馈[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6(7).
作者姓名:何鹏  陈雷
作者单位:陕西省城固县沙河营信用社,北京铸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摘    要:可以看出,何鹏读者十分熟悉民法理念。“法不禁止即可为”是民法领域的一个基本原则,“打擦边球”、“规避法律风险”这为民法理念所承认。然而,规避法律是有界限的,即不能违背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抵钾登记正是如此,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杭第三人。正如何鹏读者所说的,“借新还旧”中,需要界定的关健在于主债权是否消灭,如果一旦视为消灭,那么旧货的抵押自然不会顺延至新货,若不重新登记,当然不能对抗第三人。且听律师对此问题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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