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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信用监管的地方立法与法治构建北大核心
引用本文:闫海,王天依.食品安全信用监管的地方立法与法治构建北大核心[J].征信,2023(2):49-56.
作者姓名:闫海  王天依
作者单位:1.辽宁大学法学院110136;2.辽宁大学国家治理与法治研究中心110136;
基金项目: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重点建设学科项目(L22ZD060)。
摘    要:从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至食品安全信用监管,以信用为基础新型监管机制的法治建设亟待推进。北京、上海、南京、杭州、陕西等地制定了具有食品安全信用监管性质的地方部门规章,对于全国性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食品安全信用监管目标宜予以限定,即食品安全保障。食品安全信用监管的信息处理包括信用信息归集和等级评价,应当受行政成本和合规成本约束。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应当采取重点执法、循环执法和金字塔执法策略,加强责任约谈、教育和咨询、信息披露、事前批准和消极许可等监管工具的法治化。

关 键 词:食品安全信用监管  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信息处理  责任约谈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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