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中伤残无名氏受害人保险赔偿问题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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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闫宝龙.道路交通事故中伤残无名氏受害人保险赔偿问题探讨[J].保险理论与实践,2016(6):98-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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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闫宝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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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就道路交通事故中无名尸的损害赔偿和保险赔偿作出了规定,可以为无名尸案件的裁判乱象画上统一“休止符”。而伤残无名氏的损害赔偿和保险赔偿,从法律、法规到司法解释均未作出规定,实践中存在争议,但鲜见理论探讨。道路交通事故中伤残无名氏受害人的损害赔偿和保险赔偿问题,争议集中在民政部门代理起诉肇事者和保险公司是否具有代理资格。从现有立法看,民政部门代理属于精神病人的伤残无名氏受害人诉求赔偿,是具备法律依据的;但民政部门代理非精神病人的伤残无名氏受害人诉求赔偿,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国家在立法层面上简单地修改有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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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保险赔偿 伤残无名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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