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商检法实施条例》中的使用与销售——从法律语言及其解释方法说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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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袁荣胜,周向胜.如何理解《商检法实施条例》中的使用与销售——从法律语言及其解释方法说起[J].中国检验检疫,2006(9):3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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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袁荣胜 周向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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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也作出了类似规定。在行政处罚工作中,笔者发现很多企业对上述条款中“使用”和“销售”的涵义存有误解,将其简单化、片面化地等同于日常语境中的涵义。能否准确理解“使用”和“销售”的涵义,关系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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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实施条例 商检 解释方法 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商品 语言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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