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问题解答之五(036~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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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蔡雪睛,王建安.’2013问题解答之五(036~042)[J].财会月刊,2013(5):7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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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蔡雪睛 王建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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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财会教研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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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036.某企业研发人员在项目开发阶段因工作需要频繁往返于内地和香港,产生大额差旅费。此差旅费能否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答: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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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问题解答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研究开发费用 研究开发活动 高技术产业化 高新技术领域 应纳税所得额 200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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