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破产立法若干重大问题的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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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东方,张丽莎.中外破产立法若干重大问题的比较[J].财会学习,2006(10):1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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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东方 张丽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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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2. 中国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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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它在立法理念和制度设计上有很多突破和创新,对市场经济主体的"死"和"再生"问题意义重大,完善了市场退出机制,是中国转型时期立法上的一个里程碑.在立法过程中,有一些问题争议比较大,新《破产法》做出了一定的规定,但尚有不尽完善之处.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破产立法经验,对我国《破产法》的进一步完善将是有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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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破产立法 《破产法》 中外 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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