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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人能否以法院生效确权裁判单独申请不动产登记
作者姓名:李骏  睢晓鹏
作者单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因继承纠纷,原、被告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经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原告唐甲就位于某处的房屋享有3/4产权份额,被告唐乙享有1/8产权份额,被告缪某某、唐丙共同享有1/8产权份额。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共同办理房屋的变更登记,但被告不予配合,故起诉要求:判令三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立案材料后,关于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基于对《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第13条的不同理解产生两种观点:一种理解认为,《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第

关 键 词:不动产登记  按份共有  当事人  房屋登记  权利人  裁判文书  法院调解  登记机关  所有权  生效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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