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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UCP600对审单标准的改变
引用本文:张天戈.试析UCP600对审单标准的改变[J].市场周刊,2011(3).
作者姓名:张天戈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摘    要:UCP500实施以后,-些银行错误地解释和应用UCP=500的部分条文,在银行实务中出现大量争议.为此,国际商会对UCP500进行再次修订,并于2007年7月1日正式生效,这就是国际商会的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惯例>,简称LCP600.LICP60O对银行的审单标准做出新的规定.由于银行审单是信用证流转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而审单标准是银行审单必须遵循的规范,因此对UCP600审单标准进行分析和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UCP600对UCP500审单标准的修改 1、银行审单标准之---对"相符"与"一致"的修改审单标准的修改对银行审单的影响极为重大,这是UCP600对UCP500最为重要的-项内容修改.UCP500第13条a款规定:‘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便确定这些单据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单据之间表面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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