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期间企业所得税征收的相关问题探析北大核心CSSC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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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蒋辉宇,万素林.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期间企业所得税征收的相关问题探析北大核心CSSCI[J].税务研究,2019(9):63-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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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蒋辉宇 万素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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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2.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赣榆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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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9YJC820020);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项目编号:AHSKF2018D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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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期间,所涉公司的民事主体地位与税法地位将经历由法人到非法人经济组织、再恢复到法人的动态变化阶段。根据民事主体地位与税法地位相对应的一般准则,所涉公司的税法地位也会由法人降格为非法人经济组织。因此,税务机关针对所涉公司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也会因其税法地位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基于此,本文阐释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期间,税法地位变化引发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的相关问题,并指出税务机关应严格根据司法机关判决书的签署日期及司法机关在所涉公司人格恢复公告中的具体日期来确定该公司法人资格被否定的实际时间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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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税法地位 企业所得税 避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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