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水资源管理中的“三权”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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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效凤.试论水资源管理中的“三权”问题[J].中国科技财富,2008(8):128-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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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效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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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临沂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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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水权的概念
水资源的所有权是指所有者对水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处分的权利。我国《水法》明确规定:水资源归国家所有。也就是说国家是水资源的所有者。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而全民所有是抽象的,但却不可分割。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部不存在水资源是归甲所有,还是归乙所有的问题。国家对水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将通过国家(由国务院代为行使)对水资源所有权进行管理(如配置、征税等)的方式来实现。其中,国家对水资源的使用权利将转化为消费者(个体或群体国民)对水资源的使用权,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国家并不直接使用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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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水资源管理 水资源所有权 《水法》 权利 国务院 使用权 消费者 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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