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物权的类型化、体系化与生态化——《物权法视野下的林权法律制度》评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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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真亮.林业物权的类型化、体系化与生态化——《物权法视野下的林权法律制度》评介[J].浙江林业,2011(3):3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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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真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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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林权制度是以《宪法》、《民法通则》和《森林法》为主体建立的。林权制度应以物权制度为基础进行类型化、具体化,而目前《森林法》正在修改中,所以这应该是完善林权制度的一个难得机遇。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所有权、林权转让与抵押、林地征用或占用的补偿等,这为林业改革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从而也为林权的物权化奠定了法律基础。所以,研究物权法对我国林业相关制度的影响,对推动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以及指导当前集体林业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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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林权制度 林业改革 物权法 法律制度 类型 生态化 体系化 《森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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