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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煲”、“养”实习驾驶人不可取
引用本文:杨祖友.“煲”、“养”实习驾驶人不可取[J].道路交通管理,2009(4):71-71.
作者姓名:杨祖友
摘    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笔者翻阅了与其相配套的地方性法律法规,没有找到有关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如何驾驶上述车辆的规定。因此,有人戏言,实习驾驶人其实什么都不用做,在“温室”里‘煲”着、“养”着,待满一年自动转为正式驾驶人后,就可名正言顺地驾驶上述车辆。

关 键 词:驾驶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实习  公共汽车  营运客车  法律法规  机动车  地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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