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煲”、“养”实习驾驶人不可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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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祖友.“煲”、“养”实习驾驶人不可取[J].道路交通管理,2009(4):7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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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祖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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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笔者翻阅了与其相配套的地方性法律法规,没有找到有关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如何驾驶上述车辆的规定。因此,有人戏言,实习驾驶人其实什么都不用做,在“温室”里‘煲”着、“养”着,待满一年自动转为正式驾驶人后,就可名正言顺地驾驶上述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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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驾驶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实习 公共汽车 营运客车 法律法规 机动车 地方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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