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供制度的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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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曦.口供制度的研究[J].广东经济,201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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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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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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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明确列为八项证据之一,虽然并没有将其称之为口供,但第53条又明文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由此可以的出去在我国的刑事诉讼语境中,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与犯罪事实有关的情况向办案人员所作的供述和辩解.进一步还可以详细的将口供分为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书面口供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阶段亲自书写的供述,而口头口供主要是指办案人员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犯罪事实所作的供述或辩解以及针对办案人员的提问所作的讯问笔录和录音录像资料等.另外,从内容上口供还可以分为有利口供和不利口供.而口供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口供的概念、作用、收集程序、审查判断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口供时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上的原则、规则和具体制度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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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口供制度 刑事诉讼 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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