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并购判例对注册会计师执业重要性标准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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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世凤,许家林.美国法院并购判例对注册会计师执业重要性标准的影响[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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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世凤 许家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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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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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重要性是审计理论和实务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同时也是一个非常微妙的概念。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时考虑重要性水平的影响,并指出,对重要性水平的判断要考虑所面临的环境(Surrounding Circumstances)。由于对重要性水平的界定很难给出一个明确的且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数量标准,故在执行报表审计业务时,如何确保重要性得到切实遵循是注册会计师永远面临的一个挑战。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法院在一些判例中对重要性的内涵作了较为适当的解读,使得关于重要性水平的争议得到缓解,这些判例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对重要性内涵的理解。本文拟结合两个判例的过程,分析其结果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关于重要性标准认识的观念所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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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并购 重要性标准 判定标准 界定 注册会计师 虚假陈述 巡回上诉法院 重要性水平 法院判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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