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会决议瑕疵及其司法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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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志钢.论股东会决议瑕疵及其司法救济[J].山东经济战略研究,2005(5):4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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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志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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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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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股东大会决议及其瑕疵 股东大会决议是持有法定比例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就特定事项所作的集体意思。股东在股东大会会议上为意思表示,股东会会议主席为意思表示的受领人,依据资本多数决原则,尽管持股比例较低的股东有可能对所议事项表示反对,但是不影响将大多数股东的意思上升为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将这一决议拟制为公司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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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决议 司法救济 瑕疵 资本多数决原则 股东大会 意思表示 股东会会议 持股比例 表决权 公司法 集体 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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