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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会决议瑕疵及其司法救济
引用本文:赵志钢.论股东会决议瑕疵及其司法救济[J].山东经济战略研究,2005(5):48-49.
作者姓名:赵志钢
作者单位: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摘    要:一、股东大会决议及其瑕疵 股东大会决议是持有法定比例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就特定事项所作的集体意思。股东在股东大会会议上为意思表示,股东会会议主席为意思表示的受领人,依据资本多数决原则,尽管持股比例较低的股东有可能对所议事项表示反对,但是不影响将大多数股东的意思上升为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将这一决议拟制为公司的意思。

关 键 词:决议  司法救济  瑕疵  资本多数决原则  股东大会  意思表示  股东会会议  持股比例  表决权  公司法  集体  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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