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加强对新旧增值税税制衔接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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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姜芳,刘增胜.应加强对新旧增值税税制衔接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审计[J].山东审计,19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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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姜芳 刘增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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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审计厅,山东省审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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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增值税是流转税中的一个主要税种,也是这次税制改革的重点。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在征税范围、税率、计税依据和纳税时间等方面较旧税制有了较大的改革。通过审计发现,新旧增值税税制衔接过程中存有不少同题,部分单位借新旧税制衔接之际,纳税避多就少、漏缴税款情况突出。审计时应加强对以下几点的审查。1.审查"已征税款"的真实性、合规性。这里所说的"已征税款"是指1994年年初应税项目的存货中已支付的按规定计算应予抵消销项税额的期初进项税额。审计时,要紧密联系"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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