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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折扣会计处理管见
摘    要:工业企业在实务处理上多倾向于将现金折扣作为费用的增加处理,而商品流通企业则倾向于将其作为收入的减项处理。但两者在现金折扣金额的计量上均存在价款折扣与价税合计折扣的差异,如何协调该差异和规范会计行为呢?笔者认为,应按价税一致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新定位现金折扣的计量与账务处理。 1.价税一致性——差异的协调。从筹集资金角度出发可将现金折扣的损失理解为筹集自有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即作为财务费用处理。因为收入没有发生变化,故已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在账上应保持不变。从收入减项的角度来看,收入减少,其销项税额也应相应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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