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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物权法思考
引用本文:申惠文,杜志勇.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物权法思考[J].企业导报,2014(5):115-117,120.
作者姓名:申惠文  杜志勇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450001
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非公共利益利用集体土地机制研究》(编号为:CLS〈2011〉D28)阶段性成果;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研究》(编号为:20128642)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采纳了物权法定主义缓和的立场,为土地制度改革预留较大空间。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虚位和权能不完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非市场取得方式,成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制度障碍。改革应当坚持法治理念,在我国《物权法》框架下,建立非公共利益利用集体土地机制。

关 键 词:城乡统一  建设用地市场  集体所有权  土地发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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