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视域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与权利归属问题分析 |
| |
作者姓名: | 吴凯 李金惠 王增栩 |
| |
作者单位: | 1.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2. 广东省技术经济研究发展中心 |
| |
基金项目: | 广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广东科技创新立法若干重大问题研究”(2018B070713006);;广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广东省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完善研究(2019A101002031); |
| |
摘 要: | 人工智能技术的逐步成熟,使得人工智能生成物在市场上不断涌现,给现行的著作权法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具有可版权性以及其权利归属问题,是当前学界争论的热点和难点。本文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权性的认定,应当采用独创性判断的客观标准,将符合作品形式外观的人工智能生成物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与此同时,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学界关于人工智能“法律人格拟制说“”投资者说“”使用者说“”邻接权保护说”和“设计者说”等观点,结合劳动财产理论,认为应当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划归于作出实质性贡献的设计者,以实现著作权法激励创新的立法目的。
|
关 键 词: | 人工智能生成物 著作权 可版权性 权利归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