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无处分权财产出资制度的反思与完善——基于可归责性原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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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永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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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温州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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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明确无处分权财产出资参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忽视了两个制度之间的差异。无处分权财产出资参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着受让主体、善意判断、受让对象等方面的缺陷。善意取得制度的上位概念为可归责性原理,为补充善意判断标准和弥补受让对象的缺陷,可引入可归责性要件。在此基础上发生善意取得的,可引入获益交出请求权制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无处分权人进行无权处分行为的经济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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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无处分权财产 善意取得制度 可归责性原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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