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恶意诉讼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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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学龙,刘小威.论商标恶意诉讼损害赔偿[J].中华商标,2023(1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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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学龙 刘小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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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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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2019年修改的《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对商标恶意诉讼做出直接回应,充分彰显出立法机构规制商标恶意诉讼、维护商标法律秩序的决心。尽管如此,由于该规定过于抽象,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处罚范围均付阙如,对于商标恶意诉讼的民事责任承担亦缺乏规定。这就必然影响上述新规的司法适用,对恶意诉讼的治理效果十分有限。2023年初,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八十四条对“恶意诉讼反赔”作出规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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