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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理解与适用
引用本文:黎叶.《商标法》“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理解与适用[J].中华商标,2023(12):44-46.
作者姓名:黎叶
作者单位: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
摘    要:<正>一、案情简介某贸易公司于2017年6月5日申请“众某”商标(下称诉争商标),该诉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2类商品上。2019年6月10日,龙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被诉裁定之所以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认定诉争商标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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