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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人财产权
引用本文:马步瀛 ,王宁红.论公司法人财产权[J].经济师,1995(6).
作者姓名:马步瀛  王宁红
摘    要:<正>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可以简要地概括为三个要点,即以完善的公司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为特征;以公司的治理结构为代表。而完善公司法人制度,关键是确定法人财产权。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是唯一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和利益主体。国有企业作为国家行政机构的附属物,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在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过程中,国家通过《企业法》等形式,建立了企业法人制度,但还是不完整的法人制度,国有企业名义上有法人地位,却没有法人所必须具备和独立的财产权,难以建立起财产约束机制,只能负盈不负亏,国家对企业实际上仍负有无限责任。企业法人财产制度的实质,对国有企业而言,是确认国家拥有所有权,企业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并以此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解决企业从有人负责到有能力负责的问题,实行企业民事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统一,使企业真正成为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而要完善企业法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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