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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经济合同法的主观过错违约责任的种类与形式
引用本文:张宇霖.论我国经济合同法的主观过错违约责任的种类与形式[J].财经问题研究,1985(6).
作者姓名:张宇霖
摘    要:主观过错违约责任,是指由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造成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经济合同应承担经济责任等的法律制裁。没有这项条款的合同,就没有任何法律强制力的特征,也就不成其为经济合同。可将主观过错违约责任划分为三类。一、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的违约责任 1.支付违约金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可见,违约金是当由于主观过错而发生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就必须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具有两个方面的性质和特点:其一,法定同损失不相联系的惩罚性。只要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不论对方是否因此受到损失,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因此,它是一种经济制裁,带有惩罚性质。其二,实际上同损失相联系的补偿性。违约在一般情况下都给对方造成程度不同的经济损失,即使没给对方造成损失,但从整个社会生产来看,违约总是会影响到某个方面生产的正常进行,造成这样或那样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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