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的评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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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余凌云,皇甫艳丽.专家的评议[J].道路交通管理,199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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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余凌云 皇甫艳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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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公安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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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案中广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以下几处错误:一、本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忡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下面简称《行工大处罚法则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N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在本案中,两次罚款均超过了50元,故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而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二、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错误。本案中两次罚款均当场收缴,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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