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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回:二度被举报信披无儿戏
引用本文:子规.第十七回:二度被举报信披无儿戏[J].环球财经,2011(11):114-115.
作者姓名:子规
摘    要:编辑点评:信息披露不仅是公众公司和投资者、社会公众全面沟通的桥梁,对公司自身而言,也是一种诚信的象征。即使企业没有不实披露,只是信息披露得不完整或者充足度不够,也会被监管者和投资者所不齿。被竞争对手抓住把柄,更只能是苦不堪言。毕竟信披制度是形成股票市场有效性的必要和充分条件,这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充足度不仅是对上市公司的客观要求,更是对市场监管的客观要求.

关 键 词:举报信  信息披露  公众公司  市场有效性  编辑点评  社会公众  竞争对手  充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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