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回:二度被举报信披无儿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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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子规.第十七回:二度被举报信披无儿戏[J].环球财经,2011(11):114-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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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子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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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编辑点评:信息披露不仅是公众公司和投资者、社会公众全面沟通的桥梁,对公司自身而言,也是一种诚信的象征。即使企业没有不实披露,只是信息披露得不完整或者充足度不够,也会被监管者和投资者所不齿。被竞争对手抓住把柄,更只能是苦不堪言。毕竟信披制度是形成股票市场有效性的必要和充分条件,这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充足度不仅是对上市公司的客观要求,更是对市场监管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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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举报信 信息披露 公众公司 市场有效性 编辑点评 社会公众 竞争对手 充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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