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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欧共体初审法院对“为获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不能注册为商标”作出阐释,加拿大允许通过质疑商标申请的善意提出商标异议,欧共体法院明确商标淡化的判断标准。

关 键 词:商标异议  技术效果  商标申请  判断标准  商标淡化  欧共体  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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