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完善股份合作制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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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建国.规范完善股份合作制之我见[J].江南论坛,199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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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建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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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启东市委宣传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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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谈到股份合作制时指出:“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江泽民总书记的这一讲话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股份合作制经济指明了方向。 应当指出,股份合作制目前还处在探索阶段。笔者认为,从发展、完善股份合作制这一内在规定性来看,应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规范: 规范构建方式。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有两条基本途径:一是对传统公有企业及私有企业进行改制,一是由若干个人资本拥有者直接按股份合作制的准则创建。①公有企业改制。这里改制对象主要指国有中小型企业和县、乡、村属集体企业。改制的关键就是将无差异共有转换为差异共有(即在个人资本包括人力、物力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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