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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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红英,唐芳.论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必要性[J].中国市场,2009(9):93-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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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红英 唐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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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石家庄经济学院,河北,石家庄节,05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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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知识产权领域,无论是立法还是实践中,都没有确立惩罚性赔偿责任。然而由于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无形性,所以知识产权侵权具有难以控制和侵权结果严重的特点,因此建议对那些出于主观故意且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行为人实际获利的情况对侵权行为人课以惩罚性赔偿责任,以更全面的保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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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知识产权 民事责任 惩罚性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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