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股指期货与股票现货跨市交易中,股指期货的杠杆效应、价格发现功能以及股指期货与股票现货两市的联动关系等因素加剧了风险的传导,极易形成跨市系统性风险,传统的分市监管模式面临着严峻挑战。为应对跨市系统性风险,美国、欧盟等国纷纷引入宏观审慎监管理念,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机制。我国在跨市系统性风险防范机制的法律构建上一直处于空白状态。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宏观审慎监管机构的缺失、跨市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跨市监管协作协议效力不强、国际协调法律机制不健全等方面。要防范跨市系统性风险,我国应当明确宏观审慎监管机构,完善跨市监管法律体系,强化跨市监管协作协议的效力,健全国际协调法律机制,以此推动我国跨市宏观审慎监管机制的法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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