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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
摘    要:第—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金融工具,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一)金融资产,指企业持有的现金、权益工具投资、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以及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如应收款项、贷款、债权投资、股权投资以及衍生金融资产等。(二)金融负债,指企业向其他单位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以及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如应付款项、借款、应付债券以及衍生金融负债等。(三)权益工具,指能够证明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剩余权益的合同,如普通股等。第三条衍生金融工具,指本规定涉及的、具有以下全部特征的金融工具:(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衍生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远期合同、金融期货合同、金融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金融远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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