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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预售收入预征企业所得税税务调整探讨
引用本文:符宇.房地产预售收入预征企业所得税税务调整探讨[J].湖南地税,2005(4):47-47.
作者姓名:符宇
作者单位:湖南长沙市地税四分局
摘    要:根据国税发(2003)83号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的方武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在进行(预售的第一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如下处理:

关 键 词:房地产开发企业  企业所得税  预售收入  税务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  汇算清缴  利润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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