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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林地产价格的确定
引用本文:刘春雷.论林地产价格的确定[J].林业经济,1994(1).
作者姓名:刘春雷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经济研究所 361005
摘    要:在我国林地公有制条件下,林地所有权不能作为商品出卖,但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分离,而且必须分离。林地使用权应依法出让、转让、抵押和租赁。因此,公有制条件下的林地仍然必须作为商品投入市场。这就有个使用权价格的问题,即通常所说的林地使用费。马克思的土地价格理论对于确定林地产权价格仍具有指导意义。马克思以私有制土地为对象,运用地租理论,揭示了土地所有者与租地农场主之间的关系,论述了土地价格的经济实质。在马克思看来,“土地价格不外是资本化的因而是提前支付的地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P911),地租作为土地所有者出租土地而每年得到的一定量货币额,就可以看成一个资本的利息,因此,土地的购买价格实际上“是土地所提供的地租的购买价格,它是按普通利息率计算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P703)。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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