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公证实践中的影响 |
| |
引用本文: | 郑蓉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公证实践中的影响[J].活力,2013(15):65-65. |
| |
作者姓名: | 郑蓉辉 |
| |
作者单位: | 青岛市市中公证处,青岛266071 |
| |
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有关夫妻关系认定、婚前房产升值部分的权属、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的房产增值、夫妻一方擅自处置房产等问题给予明确界定,给当前的公证实务带来诸多影响,公证员应正确的理解和适用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以便充分发挥公证在维护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
|
关 键 词: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公证实践 房产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