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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财政收支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
引用本文:韩国义.浅议财政收支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J].审计文汇,2006(8):19-19.
作者姓名:韩国义
作者单位:喀左县审计局
摘    要:新修订的《审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这是修订后的《审计法》一个明显变化。对此,笔谈谈个人看法。

关 键 词:财政收支审计  财务收支审计  《审计法》  审计机关  人民政府  被审计单位  审计决定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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